專欄文章

10.18.2022 【新創法律】創業募資怎麼做?企業對外募資的三大重點

文 / 林煜騰律師

創業募資,對於創業者來說是非常重要的事。可說在營運公司的首要之事,便是籌找資金。如果要取得股份,當然需要繳交相對應於股款的現金給公司。不過對新創事業的發起人而言,常常有高超的技術及優秀的勞動力,但手邊資金卻較不豐沛,因而陷入身為事業核心團隊成員,卻無法取得足夠比例股權的困境,此時就需要了解公司法上有哪些工具可以協助公司核心團隊在不影響到自身股權的情況下,取得資金。

因此,以下本文將以「股份有限公司」及「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兩種新創公司普遍選擇設立的公司組織型態為例,向大家說明,要怎麼進行良好的創業募資和適合自己的出資型態?而選擇這些型態後,又有什麼需要注意的?以便讓創業者可以穩健地進行股權規劃,踏出對外募資的第一步。

若對「股份有限公司」及「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的區別尚不清楚,也可先參考《新創法律(一):踏出創業第一步-先從知道開「什麼樣」的公司開始吧!》這篇文章,對公司組織有初步理解後,再繼續往下閱讀。

 

創業募資問題一:創業錢從哪裡來?

身為公司經營者,不只需想著「公司如何取得資金?」也應該要思考「公司為什麼要取得資金?」也就是說在思考募資時機時,必然要規劃的是對資金的需求、資金的具體用途,以及投入資金的時程、預計回收的時程等整體的規劃。

(一)  創業募資到的資金,需妥善規劃

創業募資到的資金,需妥善規劃,如:這筆資金是用於行銷,或是開發;用於擴張既有的公司規模或是開始規劃新的商品或業務,都會進一步連動至「該如何投入資金」、「預計何時能回收」等整體公司運作的願景。這些問題,不但是思考增資的起點,也是能否說服金主拿出資金的重要問題,故把這些規劃視為增資最重要的環節也不為過。

 

(二)創業募資的資金來源性質一:股權資金、債權資金以及政府補助

而在公司創立初期,最常見的取得資金的方式,即是股權資金、債權資金以及政府補助。

首先是股權資金,是指公司用發行股份的方式,取得資金。在股權資金的情形,創作人或是投資人出錢,拿到公司股權。在股票增值後,再出售獲利。對公司而言,好處是,若這筆錢投入經營後無法回收,公司也不須還錢給投資人。但要注意的是,由於投資人擁有公司股權,即可能參與、介入公司經營。除可能影響公司營運外,也使原先公司經營者的股份被後發行的股份稀釋。因此在以股權作為募資工具時,需要同時思考股權結構的問題。

其次是債權資金。顧名思義,便是公司和他人借款以取得資金。最常見的是發行公司債(公司法246條以下)或是向銀行貸款。雖然對公司而言,由於要償還資金以及衍生的利息,故須考量公司財務對資金的還款能力,可能會對經營產生一定壓力。但與股權資金不同的是,債權資金不會像股權資金一樣使出資者取得股份,而影響到經營結構。

最後,則是政府單位的貸款會有所補貼,如: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或是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計畫(SITI)都是公司經營者可能考量的資金取得管道。但政府補助的性質像是企業的「維他命」,不足以作為企業經營的主力資金。

 

(三)創業募資的資金來源性質二:潛在投資人,如天使投資人、創投基金、加速器

創業之初,除了原始股東外,也會有一些在潛在投資人可能會有意願支持新創的運作。就常見的就是:天使投資人、創投基金、加速器。這些投資人,一般都是以「股權投資」來支持新創事業的運作。

首先是天使投資人。之所以有此名,是因為天使投資人通常在公司成立初期就開始投資,也會幫創業者介紹人脈或機會,有如天使般的存在。

其次是創投基金。這是專業的投資機構,以投資公司股權的方式,將資金提供給需要的公司,等到公司上市或被併購時,再將手中的股權出售以獲利。創投基金為了未來的獲利,除了提供公司資金外,也常會投入其他知識和資源(技術、財務、管理等等),協助其投資的公司成長。

最後是加速器(accelerator)。其任務是擴大公司規模,通常是讓公司進駐一段時間,提供業務上的協助,並引介更多潛在客戶與投資人。與創投不同的是,加速器通常是向公司收取一筆輔導費用,並提供一筆資金給公司,換取一部份股權。

 

創業募資問題二、股權投資出資型態總覽

(一)  何謂公司的「資本」?

公司為了從事營業而成就其目的事業,需要有足夠的資產作為公司經營、發展的基礎,對新創公司來說,「股東出資」(也就是股權投資)往往是公司在初創階段資產最主要的來源。而這種股東放入公司以換取公司股份的資金或財產實物,我們便稱為公司的「資本」,計算方式等於公司已發行股票的「每股金額」乘以「股份數」(參公司法第156條第1項)。

 

那麼在設立公司時,股東應投入多少資金或財產實物呢?

自從公司法於2009年修正後,已取消「最低資本額」制度,意即法律上不再限制公司於設立登記時,最低資本需達到一定數額方得設立,減少開辦企業的成本負擔也亦避免資金閒置,達到鼓勵創業、振興經濟的效果。

然而,對新創公司來說,房租、水電、辦公用品、薪資、開發產品費用等必要支出,零零總總也是可觀的成本,此時股東初始的資金投入,便需用於支付上開成本費用,以便公司能正常營運、賺取利潤的基石。

因此,公司資本額仍應以足敷設立時之開辦成本及公司初期日常營運開銷,至於該數額多寡,由個別公司因應其開辦成本自行決定。

 

(二)發起設立募資 v. 發行新股增資

創業者在籌備公司時,會有兩個募資階段。

第一個階段是公司設立階段,股東間需要撰寫「投資協議書」,確認每個人的出資額、種類,認購的股份種類和數量,以釐清未來公司設立後,彼此的權利義務關係。

第二階段,則是公司成立後,有增資的需要,此時則會讓投資人與公司簽「認股協議書(或意向書)」,確認投資人的的出資額、種類,認購的股份種類和數量。

創業者及投資人應予以留意的是,下述出資方式的適法程序及適用時機,會隨公司種類、股東出資階段不同有所差異。

 

(三)資本形成的來源:多元化的出資種類

實務上,雖然大多數股東是以「現金」出資換取公司股份,但現行制度下,也允許股東以現金以外的方式出資抵充,如公司事業所需的財產、技術(公司法第131條)、對公司的貨幣債權(公司法第156條第5項)或者是公司所需的勞務(公司法第第356條之3第2項)。

  1. 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指現金以外之財產,常見如不動產、機器設備或股票等有價證券(經濟部66年1月10日商字第00632號函釋參照)。股東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抵繳股款時,其(1)財產必須為股東所有,(2)並將所有權移轉公司(經濟部102年8月16日經商字第10202096260號函釋參照)。
  2. 公司事業所需之技術:常見如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電腦軟體等具體化之智慧財產權,抑或是其他「可經估價衡量確定其價值之出資標的」。出資標的公司並可獲得該出資技術之所有、使用及收益權(經濟部91年10月15日經商字第09102220840號函釋參照),故股東以技術「授權」入股亦無不可(經濟部93年7月7日經商字第09302321190號函釋參照)。
  3. 公司事業所需之勞務:以勞務方式出資,其勞務履行期間為何,應由公司與該股東契約約定(經濟部107年5月3日經商字第10700566800號函釋參照)。
  4. 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貨幣債權是指債權人對公司之債權而言,且並不限於對公司的「金錢債權」(經濟部91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102052990號函釋參照),也就是坊間常聽到的「以債作股」。

 

創業募資問題三、非現金出資:一般型和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的差別

(一)一般型: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和貨幣債權

在發起設立階段,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股款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繳(公司法第131條第3項規定),其抵充之數額得於發起人確認繳足股款並「選任董事及監察人之程序中」決定(經濟部104年7月30日經商字第10400063840號函釋參照)。

創業募資時,非現金出資可能帶來的風險介紹

非現金出資雖然提供新創公司許多取得股份的彈性,卻也可能產生因市價波動或董事會發生估價誤差時,導致公司資本額與公司實際財產嚴重不符的不利益。因此董事會決議准予非現金出資抵充股款,及抵充數額為何,不宜背離市場行情的鑑定估價標準。

因而衍生出的問題為,在公司法中並未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公司董事會是否需要在通過非現金出資的抵充數額前,將投資者的財產及技術先送鑑價公司鑑價?

技術出資,需特別注意是否有給會計師查核

技術作價及其他財產抵繳股款者,在股份有限公司的情況下,因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公司的資本額登記時,針對技術作價及其他財產抵繳股款,都須取得有關機關團體或專家之鑑定價格意見書(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第7條第2項)。即使董事會未先鑑價即自行決定抵充數額,仍須於會計師查核簽證時補送鑑價,方能順利完成公司登記。

鑑價程序複雜,不建議新創採取此道

因此,雖然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允許技術、財產出資,但由於鑑價程序其實頗為麻煩且具有不確定性。一般不會建議新創公司採取技術、財產的出資方式。如果真的有讓創辦人或是員工以非現金出資作為資增手段,規劃「貨幣債權」作為出資的手段,會比較便捷或是採用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適用更彈性的規定。

至於公司在設立完成後的增資階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原有股東認購或由特定人協議認購)者,投資人或原有股東除現金外,也可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貨幣債權、財產或技術抵充出資(經濟部104年6月1日經商字第10402411780號函釋、經濟部110年3月11日經商字第11002406410號函釋參照)。不過抵充數額必須經「董事會」通過,方得合法(公司法第156條第5項、公司法第272條規定)。

 

(二) 閉鎖型:彈性的「技術」或「勞務」募資工具

依照現行公司法規定,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設立時,發起人的出資除現金外,可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或勞務抵充。其中「勞務出資」,就是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特殊的非現金出資型態。此外,「技術出資」的規定也和一般型股份有限公司有所不同。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設立時,以「技術」或「勞務」出資者,應該經「全體股東」同意,且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一定比例,應於「章程載明」其種類、抵充之金額及公司核給之股數,章程尚須對外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的資訊網站,以落實資訊公開(公司法第356條之3第2項、第4項)。

創業募資時:勞務出資狀況介紹

如果以勞務出資,於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3千萬元之公司,勞務合計抵充出資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二分之一;於實收資本額新臺幣3千萬元以上之公司,指勞務合計抵充出資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四分之一(參經濟部104年9月9日經商字第10402423740號公告)。

創業募資時:技術出資狀況介紹

如果以技術出資,會計師只需要查核全體股東同意書,但無須檢附鑑價報告(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第7條第3項),免除公司將技術作價及其他財產抵繳送鑑價之義務(經濟部111年8月31日經商一字第11102027280號函釋參照)。

相較之下,若僅以「公司事業所需財產」出資,則經董事會決議即可,無需載於章程也無需對外公開(公司法第156條第5項)。

而當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在設立完成後的增資階段,新股認購人除可依照上開程序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或「勞務」此三種方式出資,尚可經董事會決議,以對公司所有的貨幣債權抵充股款(公司法第356條之12第2項)。

 

創業募資結論:預先做「好」準備,以利募資順遂

企業進行募資,是一個動態的過程。首先,會涉及公司股權、章程架構。其次,則是如何設計公司和潛在投資人都接受的募資法律架構。如果是公司設立後的募資,又會有針對公司、募資全面的盡職調查(due-diligence)。最後,經歷千辛萬苦,才會有正式的協議。

創業募資會牽涉到許多法律規定與設計,應尋求專業才能充分準備

募資過程中,除了公司實際運作狀況外,更會涉及多種法律規定,且需要因應公司個別情形,隨時進行章程或是契約上的調整。商業和法律兩者是相輔相成。從法律專業、公司實務雙管齊下,才能做「好」的增資準備。

為反映知識經濟時代的需求,並營造更彈性的商業創新環境,公司法也逐步修法,從現金出資放寬到技術、勞務等新型態出資,賦予創業者籌資時更多彈性與選擇,同時也在股權設計埋下更多的眉角。如果你已經對於創業有一定的想法和需求,也歡迎和本所聯繫info@ozgoodwin.com,更深入的了解。

其餘文章可參考:

創業前必知的新創法律—募資篇

創業前必知的新創法律—組織篇

【新創法律】踏出創業第一步-選擇「公司型態」的2大關鍵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