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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2021 【法普新知】焚燒國旗受到憲法言論自由保障嗎?

11日元旦,最經典的慶祝方式莫過於參加清晨的升旗典禮了!看著青天白日滿地紅旗飄揚,格外有過節氣氛。但或許很多人不曾注意到,我國有「侮辱國旗罪」這麼一種罪,規定於刑法第160條第1項:

「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其實近年,我國就曾發生兩起受到注目的毀損國旗案件,分別是2015年的國慶日割國旗案,以及2018年的228焚燒國旗案,使焚燒國旗是否受言論自由保障的議題受到討論。

 

2015年國慶日割國旗案

該案發生於20151010日凌晨三時許,陳某等三人持剪刀及美工刀,將懸掛於新北永和區中正橋上的十多面國旗割破,遭新北地檢署以刑法第160條第1項侮辱國旗罪起訴。

第一審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判決有罪,經被告上訴至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二審改判無罪。

 

二審無罪理由:屬政治表意的「象徵性言論」

二審判決採用了「象徵性言論」概念作為主要的無罪理由。所謂「象徵性言論」是指,人民除了以聲音和文字表達想法與觀點,亦能透過不同或較為另類的物理性行動來展示,包含政治上的抗議及文化上創作等等。

由於陳某等人是以毀損國旗的行動,作為表達政治意見手段,屬於政治性的「象徵性言論」,其政治表意自由應受到憲法高度保障。且基於表達政治意見而損壞國旗,無侮辱民國的主觀不法意圖,即使客觀上有損壞國旗的行為,也不構成侮辱國旗罪。

 

台灣高等法院聲請釋憲

陳某等人的案件後經檢察官上訴至台灣高等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即以,透過刑罰手段制裁意圖侮辱國旗行為,已有牴觸憲法言論、思想自由的保障之虞,同時也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為理由,裁定停止該案訴訟,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很可惜的是,直至今日大法官仍為對此聲請案作成解釋。

 

2018228焚燒國旗案

隨後,在2018年我國又發生一起矚目的毀損國旗案。2018227日李某主持228追思晚會時,對與會者宣稱要燒國旗,與會者遂燒毀2面國旗,李某被依教唆侮辱國旗罪遭台北地檢署起訴。

第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無罪,理由與前述2015年陳某的案件相似。法院認定李某焚燒國旗之行為屬於政治性的「象徵性言論」,基於表達政治意見而損壞國旗,無侮辱民國的主觀不法意圖,因此不構成教唆侮辱國旗罪。

但本案在二審卻改判有罪。

 

二、三審有罪理由:焚燒國旗已逾越言論自由保障之界線

台灣高等法院雖然也在判決中提及「象徵性言論」概念,但法院認為表意的手段需符合理性、和平,且為一般多數人所能接受。

二審故認為,被告李某稱中華民國不應存在於台灣,有侮辱中華民國之意圖,非善意的政治表達。且其焚燒國旗行為亦已超越和平表達訴求的界線,不具備必要性和合理性,因此不屬於言論自由行為。

被告李某雖上訴至最高法院,上訴仍被駁回。

最高法院除維持二審判決,也進一步表示以侮辱中華民國為目的公然焚燒國旗,傳遞訊息過於強烈,若形成風潮則與國家安全甚至生存相關,所生影響及對國家利益之危害,已超言論自由保障之原意。

 

借鏡美國經驗

相較於台灣法院對焚燒國旗是否受言論自由保障見解不一,美國對此類案件倒是早在1980年代和90年代,透過Texas v. JohnsonUnited States v. Eichman兩起焚燒國旗的訴訟,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就已形成焚燒國旗屬象徵性言論,受憲法保障的定見。

 

美國Texas v. Johnson

1984年, Gregory Lee Johnson因反對雷根政府的政策,在共和黨全國代表大會的會議場外焚燒一面美國國旗,因此被逮捕並遭控違反Texas一項禁止褻瀆美國國旗的法律,且訴訟至美國最高法院。而此案爭論的點,便是焚燒國旗行為是否屬於受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的「象徵性言論」。

1989年美國最高法院以5票對4票,判決焚燒國旗是一種「象徵性言論」,受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

 

美國United States v. Eichman

雖然Johnson獲得無罪判決,屆時各州有關保護國旗的地方法律也因Texas v. Johnson此最高法院判決而失效,國會卻在1989年十月通過《國旗保護法》(Flag Protection Act),挑戰了美國最高法院的憲法見解。

而在《國旗保護法》生效的當日,示威者Eichman等人就於國會大廈的台階上焚燒了一面美國國旗以示抗議,並因違反《國旗保護法》而遭起訴。

1990年美國最高法院以54做出判決,確定《國旗保護法》侵犯人民受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的言論自由,重申抗議者在政治活動中焚燒國旗受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的立場。

 

結論

確實,焚燒國旗表達政治意見是十分衝擊且挑戰社會情感的一種表意方式。即使是美國,至今仍持續有組織,甚至是前總統川普,積極推動美國國會提出國旗修正案,希望再次立法禁止焚燒國旗的行為。而台灣在憲法法庭做成判決前,焚燒國旗是否應以刑法處罰,或者屬象徵性言論應予保障,在司法實務上恐怕也難有定論。

但正如同Texas v. Johnson案中,最高法院的William Brennan法官所寫:

言論自由保護社會可能認為非常冒犯的行為,但社會的憤怒本身並不是壓制言論自由的理由[1]

元旦日看著國旗飄揚,這段話格外發人省思。

 

參考資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74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097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5099 號刑事判決

新北地院105年度簡字第5027號刑事判決

新北地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61號刑事判決

《侮辱國旗罪牴觸言論自由 高院聲請大法官釋憲》: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47722.00

Texas v. Johnson

https://www.uscourts.gov/educational-resources/educational-activities/facts-and-case-summary-texas-v-johnson

United States v. Eichman

https://supreme.justia.com/cases/federal/us/496/310/



[1]  Freedom of speech protects actions that society may find very offensive, but society's outrage alone is not justification for suppressing free spee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