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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2021 【法普新知】是致敬?是應景?還是合理使用?!
聖誕節當天,大街上、商場裡播放的都是經典的聖誕歌曲,閃亮的裝飾和紅白綠的搭配成了隨處可見的時尚,就連出門吃頓飯,餐廳也是應景的推出了聖誕節限定套餐,搭配著聖誕歌曲吃著聖誕主題餐點,整個人都溫暖愉悅了起來。
距離餐廳只相隔一條街的大學體育館裡,從遠處就能聽到年輕人愉快的笑聲,原來是學生會舉辦的聖誕活動,大家一起玩著團康遊戲,DJ播放著熱鬧的聖誕歌曲,不但增添了整個活動的節慶氛圍還炒熱了氣氛,每個人臉上都洋溢著幸福的笑容,今夜彷彿是個不眠夜,大家要一起嗨到天亮!
以上兩個情境,同樣都有播放他人創作的聖誕歌曲,這些膾炙人口的歌曲都是他人的創作,受著作權法保護,今天要來探討這兩種情況是否有可能會有觸法的疑慮呢?
「合理使用」是著作權法裡的抽象概念,使用的時機大都在評斷沒有著作權的人們,在未取得著作權所有者的同意下,直接使用了受著作權法所保護的部分內容是否合法的具體認定。
但到底哪些行為可能對他人的著作權造成侵害?哪些又是屬於著作權法裡所規定的「合理使用」範圍?以下一起來探討吧!
一、法條怎麼說
(一) 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見參考資料1)
(二) 著作權法第6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Ⅰ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Ⅱ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見參考資料2)
二、行政機關這樣說
就活動所主辦之單位及其活動目的考量,一般皆可區分為「營利目的」活動與「非營利目的」活動,又非營利活動的舉辦目的多具有社會公益性。因此,為衡平保障著作權人與社會公益,智慧財產局認為,針對表演活動,如果有符合著作權法第55條標準就可以不用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這五個標準可以白話翻譯如下:
1. 活動不能以「營利為目的」。
2. 所進行的活動不可以對觀眾或聽眾直接(間接)收取任何費用。
3. 不可以支付表演者報酬。
4. 所演繹的必須是「已公開發表」過的著作。
5. 進行的活動必須是「特定活動」,「經常性」、「例常性」的活動皆不屬之。(見參考資料3)
實務上有關著作權法第55條的法院判決較少。但地檢處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295號不起訴處分中處理到相關的議題。
在這個案件中,被告二人因所屬的長榮樂團獲選為客委會105年度客家藝文活動重點推展主題計畫補助團體,而演出未經授權的曲目,遭著作權人提告。
檢察官認為,該計畫是希望以客家音樂、戲劇為媒介,達到推廣客家文化之目的,才藉由演出平易近人之客家歌曲,將客家音樂文化推廣至各地,引領年輕學子及社會大眾領略客家音樂之美、認識客家文化,進而達到認同、傳承、復育客家文化,才舉辦該音樂會,具有重要之公益目的。而該活動是採自由入場或至指定單位免費索票,也屬於非營利目的。
檢察官認定,若以刑罰制裁之手段遏制此種著作之傳遞及利用,反而不利於文化之傳播與發展,並非著作權法規範之本意,因此認定被告二人之行為符合著作權法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
本案件經過再議高等檢察署也維持地檢署的見解。因此,告訴人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判字第56號刑事裁定,認為本案公開演出確實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自難逕認本案公開演出屬營利性質而不得主張著作權法第55條的合理使用。(見參考資料4)
四、小結
再來回歸討論開頭所舉出之兩個情境,
- 情境一:餐廳本身除了是屬於公開場合外,亦不為非營利機構,且餐廳所招待之顧客皆是上門花錢的客人,自然也沒有不向客人收取費用的道理,所以即便餐廳業者是無酬的從網路平台上下載音樂,所播放的又都是他人已演奏過的歌曲、其所慶祝的聖誕節活動又不是經常性、例常性發生,但因為沒有滿足著作權法第55條針對合理使用範圍所劃設的規定,所以很可能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的疑慮喔!
- 情境二:大學生與社福團體組織了非營利的聖誕營隊活動,該活動因具有公益色彩,是以為著作權法就衡平著作人與社會公益上,有了妥協。首先,該活動目的非營利,符合著作權法第55條所劃設的第一個要件,其次,活動的進行亦沒有對參加者收取任何費用,同時亦未支付網路上的影音平台報酬,所演繹的亦皆為「已公開發表」過的著作,最後此聖誕營隊活動更非「經常性」、「例常性」的舉辦,是屬於「特定活動」。在認定上自然比較沒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的疑慮喔!
然而,每個案件的情形都略有不同,各位讀者在未來在公共場合演出未經授權的音樂著作還是要謹慎為之呀~!
參考資料:
1. 著作權法第55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17&flno=55
2. 著作權法第65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17&flno=65
3.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主題網_非營利性活動中如何合理使用他人著作?
https://topic.tipo.gov.tw/copyright-tw/cp-411-855889-271d6-301.html
4.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判字第56號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