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文章

02.12.2016 《勞動小咖咖專欄》新年春節加班費怎麼算不吃虧?

文 / 蔡晴羽律師(圓矩法律事務所/哈佛法學院碩士)

 

大家好,我是勞動小咖咖。就是比小咖還要更小咖的小咖咖。

新年新春期間,受極憲焦點團隊的指使之下,請小咖咖我來跟大家講一下新年春節要注意的勞動權益小問題(新春就加班Q_Q)

 

Q1:新年春節,勞工可以放多少假?

新年春節最棒的就是可以放假惹~

說到放假,一般來說,勞工朋友在受勞動基準法的保障之下,可以放的假有三種,分別是例假、(俗稱的)國定假日、特別休假。
最單純的就是特別休假(俗稱的特休)了(勞動基準法第38條),基本上就是只要勞工朋友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年以上未滿三年可以得到7天,三年以上未滿五年可以得到10天,五年以上未滿十年可以得到14天,十年以上每一年加1天最多可以加到30天!

第二種叫做例假,就是每七天可以放一天的假(勞動基準法第36條),這種假呢,基本上就是傳說中的七休一,但不一定是休禮拜天唷!只是規定每七天原則上一定要休一天。

第三種就是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勞動基準法第37條),一般俗稱的國定假日。今年指定的春節就包括了農曆除夕、春節也就是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表定是可以放4天的意思唷!

→至於現在很夯的「週休二日」制(每週工時上限40小時),又是怎麼一回事?將留待下回分解唷!

Q2:今年除夕剛好是週日,好倒楣喔,這樣假會少一天嗎?

雖然勞動基準法沒有明文限制七休一的例假只能是週日,但是很多企業為了配合公家單位等因素,幾乎都是約定週日放假,今年剛好農曆除夕遇到週日,這樣會少放一天假嗎?

這點就不用擔心囉!依照現行的法令規定,只要遇到勞動基準法第37條應放假之日,也就是剛剛提到俗稱的國定假日「很不幸」地遇到「例假」,仍然必須在其他工作日「補休」一天唷!(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至於「補休」是哪一天,是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並沒有硬性規定是哪一天,但是如果「該補休卻沒補休」,少休的那一天應該也算是假日加班,怎麼算薪水呢?請看下一題!

Q3:討厭拉~我不能放假還要上班,我可以多要點$好過年嗎?

原本遇到假日就是休息可以不用上班又可以領工資喔,也就本來薪水就是要照給不誤!但是如果又得上班,可不可以多要點$撫慰我們血汗勞工的心情呢?

關鍵就是可不可以要加班費補貼一點過年人家團員我上崗的辛勞。如果遇到俗稱的國定假日卻要求照常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勞動基準法第39條)。什麼是「加倍發給」呢?依照勞委會(現在的勞動部)解釋,就是指假日當日工資要照給以外,還要「再加發一日」,總共是二日工資唷!(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9月14日台87勞動二字第039675號函釋)

Q4:那我如果春節假期(除夕到初三)都有上班,但其中一天只有上班4小時(短於正常工時8小時),要怎麼算加班費?

依照勞委會(現在的勞動部)解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9月14日台87勞動二字第039675號函),假如勞工朋友在假日工作,即使未滿8小時,還是沒有辦法再好好放假休息哩,所以假日出勤時間即使短於正常上班的8小時,不管你是只有工作7、6、5、4、3、2,甚至是只有1小時,還是可以拿到前述的加倍發給合計「二日」工資唷!有沒有一咪咪稍微賺到的感覺咧?

Q5:如果春節假期(除夕到初三)都有上班,其中一天卻上班12小時(長於正常工時8小時),怎麼辦呢?

那如果你上班超過正常上班的8小時呢,嘿嘿!也沒有比較倒楣啦!因為解釋也說到了,假使超過8小時呢,還是要額外再算「加班」給加班費唷(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9月14日台87勞動二字第039675號函)。也就是說,超過8小時以後,加班2小時內,要加給1/3以上工資;再加班2小時,要加給2/3以上工資唷(勞動基準法第24條)!

Q6:我還是聽不懂上面兩者的差異,小咖咖你可以舉個例子說明嗎?

舉例而言,如果月薪24000元,則平均每小時工資是100元(24000元÷30天÷8小時=100元)。

春節假期上班4小時那天還是要用加倍發給二日工資就是(100元X8小時X2天=1600元)。

上班12小時的,除了正常工時八小時算一天而加倍發給的二日工資1600元以外,還要「額外」再加上剩下加班的4小時加班費是600元(100元X2小時X(1+1/3)+100元X2小時X(1+2/3)=267元+333元=600元),合計就可以拿到2200元。

Q7:公司可以說不給我們加班費,要求我們只能用「補休」來處理嗎?

根據勞委會(現行勞動部)曾做出的解釋,勞工於休假工作後,法律並不禁止勞雇雙方如協商同意擇日補休,但補休時數如何換算,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決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7年8月31日台87勞動二字第037426號函釋)。也就是說,雇主不得「事先」片面要求勞工只能以「補休」方式不能要$。這部分應該是要經過「勞工同意」才可以用補休替代。

 

Q8:蛤?可是老娘就是不想春節加班只想回家團圓過年可以嗎?

好der,因為我們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是:「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也就是說,無論如何都要『徵得』勞工朋友的同意,不是說老闆想叫你假日加班就可以加班的。

何況,依照勞動基準法第42條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也就是說,如果勞工朋友因為健康或家庭等等因素,可以做為正當理由,當然也可以拒絕假日加班。

更重要的,其實我們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就已經說了:「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假日算不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呢?當然算囉!雇主如果要求勞工朋友春節假期加班,是有沒有經過勞資會議或工會同意呢?如果沒有,就已經觸法囉!

Q9:春節都過完了,班都加了,小咖咖你跟我講這麼多有什麼用呢?

小咖咖是很重視自己的勞動權益der~所以拖稿到現在(被極憲焦點團隊毆飛中),ㄜ,不是!至少加倍發給工資還是可以要一下嘛!如果慣老闆還是不給$(敲碗!)請看下題!

Q10:如果我老闆就是不鳥這些有的沒的法令,怎麼辦?

這些新春假期加班費對勞工朋友來說雖然粉重要,但是說要打訴訟告雇主,又好像要找律師要花錢更麻煩!怎麼辦?對付慣老闆,其實秘密申訴檢舉,找主管機關裁罰,也許是一個相對容易的手段。

如果違法不給新春春節假期加倍工資,或是未經勞資會議或工會同意就強制勞工朋友春節假期加班,都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如果是勞工朋友已經提出健康因素或正當理由不能配合加班,雇主還是要求加班的話,更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77條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Q11:小咖咖你說申訴?申訴後工作就不保了,鬼島有哪隻倒楣鬼會去申訴?

要怎麼申訴呢?其實只要向各地方政府勞工局或勞工檢查處,透過申訴電話、電子郵件或親自至勞工局或勞檢處申訴是可以,可以「匿名」也可以要求「保密」。勞動基準法第74條第2項規定,雇主不得因勞工為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這些都是保障勞工的方法。

但是要申訴還是要盡可能檢附相關的證據,例如「個人打卡或出缺勤明細資料」、「通知加班的主管簡訊、公司公告或內部規定、班表」、「薪資條」、「提出無法加班但是遭雇主或主管拒絕的電子郵件、簡訊、通話錄音往來紀錄」等等,才更有機會讓主管機關確認是否為真實檢舉以利進一步作勞動檢查裁罰!

→有關申請勞動檢查的知識,可以參考勞動視野工作室勞動檢查專欄<http://laborvision.pixnet.net/blog/…

Q12:但是公司說我們是「調休」制,所以本來就不能放假,這是什麼意思?

理論上的勞工朋友有正常放假的,都可以依照前面的說明來爭取權益,但是有幾種特殊例外狀況,主要情形有兩種:

第一,你的工作是有依法輪班排班,這種情況如果休假日已經徵得你的同意在排班上和其他工作日對調,那原休假日就已經成為工作日而要上班,因此也就沒有加倍發給工資的問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2月16日台87勞動2字第005056號函)。

第二,你是適用責任制的勞工朋友而且已經跟雇主簽立「書面契約」排除勞動基準法第36、37條也就是例假、國定假日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這種情況也可能無法依照前述說明來主張權益唷。

但是這些勞工朋友也不要灰心,無論是輪班制或是責任制,都不會因此就完全不受法律的保障,勞動小咖咖日後還會繼續撰寫專文來說明這些勞工朋友受法律保障的權益的!

 

Q13:小咖咖你跟我說這麼多幹嘛,吃苦當吃補,為了一點點加班費就要跟雇主拚個死氣活來是不是太草莓惹?

小咖咖完全可以理解現在台灣勞工朋友的處境,但是台灣的慣老闆常常都是給了勞工一點小甜頭(例如新春多給一點小紅包)就以為自己都合法,至少讓勞工朋友知道自己有這些權益,就可以知道這些不應該是施捨,而是我們應得的!新的一年,大家一起努力為勞動權益奮鬥吧!那我們下次再會囉!^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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