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文章

03.23.2017 「虛擬人物」是否有人格權尚有爭議,但網路身分背後是真實的人…

文 / 林煜騰律師 (圓矩法律事務所/美國哥倫比亞法學院碩士)

文/林煜騰(美國哥倫比亞法學院及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雙碩士學位)

網路世界和真實世界最大的差異是網路世界具有匿名性與虛擬性。匿名性與虛擬性其實是一體兩面。虛擬性是指網路上所傳遞的資訊,都只是無形的資料,除了文字和圖像外,絕大部分皆無法轉換為實體。這些資料都是由網路使用者所建構而成。

因為虛擬性的特性,網路上一切的身分、資訊都可以被創造,網路上的經濟、社會活動,可以不跟跟使用者的真實身分加以連結,也因此造就了網路平台,匿名使用的特色。

網路使用者可以在網路空間擺脫年齡、性別、國籍、家庭狀況、經濟狀況、職業、教育背景等限制,匿名使用網際網路。使用此身分,在網路上進行購物或是發表言論,創造出一個有別於真實世界的形象。因此,虛擬世界中,如網路遊戲、拍賣網站或Facebook上的「帳號」是否有「名譽權」的概念?辱罵網路上的虛擬帳號,是否會有名譽侵害的問題?就變成在討論網路言論時,不得不面對的問題。依據目前法院實務,大致以「虛擬身分能不能連結到真實世界的人物」作為標準,將言論區分為兩種類型。

(一) 虛擬身分無法連結到真實人物,就不構成侮辱

在一個經典的案例中,被告(賣家)在露天拍賣網站上申請帳號「chicstylehouse」,拍賣女性皮包、衣服、皮鞋等物品,告訴人(買家)以「girlqqzz2005」帳號下標購買Lanew小牛皮涼鞋一雙,但因為匯款後沒有收到商品,因此在露天拍賣網站問與答功能中,詢問被告出貨進度,並表示將採取行動以維護權益。沒想到,告訴人竟然回應:「我等您喔!警察叔叔趕緊來喔!Stupidbitch!PissOff!(意即笨蛋賤貨!滾開!)」被告自己在法庭中也認為這樣的言論確實有貶低告訴人的意思。

但法院在判決中認為「girlqqzz2005」只是告訴人於網路上所創設的帳號,並不具公信力。被告雖然用文字貶損侮辱「girlqqzz2005」帳號,但在客觀上並沒辦法使一般上網瀏覽該網頁的人,可以確定或推知「girlqqzz2005」的真實世界身分;告訴人的社會評價及尊嚴客觀上難因特定多數人的評價就受到貶抑,故不構成公然侮辱(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2631號刑事判決)。

除此之外「天堂二」網路遊戲中,也曾有玩家以網路名稱「阿薩辛」,登載「你趴也不用練太多練到滿了還是廢物一個、還是趕快去把瘟豬的鞋子舔乾淨比較重要…該你上AK公車」等言論,侮辱網友「AK公車」。該網友,因此對被告提出妨害名譽告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定一般社會大眾難以網路虛擬人物名稱得知「AK公車」的真實世界身分,故不起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24743號不起訴處分)。

 

(二) 虛擬身分能連結到真實人物,就構成侮辱

然而,只要虛擬帳號能夠連結到帳號背後真實世界的人物,法院就傾向認定構成侮辱。

如前述「天堂二」案例,被告在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後,仍繼續在網路天堂二聊天頻道以虛擬人物名稱「阿薩辛」名義發表「ak公車…我可以上你嗎?」、「我好怕喔…我說…ak公車他會不會又告我阿」、「阿姐…我很有誠意跟你和解的…你別荒…先去找找當初睡過你又交你亂告的那個廢物」、「阿薩的精神賠償…你承受不了…用你那殘「花」敗柳的身軀…也只算踐踏我的肉體」、「別以為我跟那個交你的笨蛋一樣…有洞就鑽」等言論。

法院此時就認為,被告在「前案不起訴」後,就已經知道「AK公車」真實世界的身分,而該社群內的人也可以透過「AK公車」帳號名稱與現實世界中的真實人物產生聯結,因此本案構成公然侮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471號刑事判決)。

除此之外有法院判決明確闡釋,雖然「虛擬人物」是否受刑法公然侮辱罪、誹謗罪保護尚有爭議。但實際上在網路上化身的身分並不是虛幻身分,而是真實人物創造出來的身分,在網路上從事活動。被告在對網路帳號發表侮辱言論時,如果早就知道背後的人的真實身分,自然會構成公然侮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1815號刑事判決)。

然而,就算發言者不能確知到底帳號背後的人是誰,只要受害人透過在網路上的經營,已經累積一定的聲望,並可以讓其他人將網路帳號與真實世界的人物連結,也有構成公然侮辱可能。

在一則露天拍賣的買賣糾紛中,法院認為,網際網路中使用代號方式作為身份的表徵,是對個人真實身分隱私的尊重及保護,其他使用網際網路的人不當然會立刻從代號知道該代號使用者的真實身份。但從事網路拍賣的管理人員必然會知悉該代號使用者的真實身分;買家或賣家為了順利進行交易(包括:賣家出售商品、收取價金,買家支付價金、購入商品),也會在網站中「關於我」的連結內留下聯絡方式、匯款帳戶名稱、匯款帳號等交易資料,或彼此經由對寄信的方式將個人資訊透露給他方。

因此,在上述情形,網際網路中進行交易時所使用的代號,本身就有表彰可得特定人身份的效果。最後法官認定,告訴人以「yuan6688」帳號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從事交易有約5、6年之久,交易件數累計達400多筆。從這些記錄已經可以看出,告訴人在拍賣網站上從事交易並累積一定程度的商譽及信用,達可得確定特定人身分之程度,因此對此帳號侮辱,也會構成公然侮辱(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上易字第2381號)。

(三) 結論

過去,法院雖曾認定只要虛擬世界的身分無法跟真實世界連結,發言者就無庸承受公然侮辱罪的風險。但依據近期法院的見解,只要網路世界的帳號能夠予真實身分有連結的「可能性」,就可能構成公然侮辱。因此,不論是在社群網站或是網路遊戲中,發言都應謹慎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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