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文章

04.13.2017 「公堂之上,假設假設」應判什麼罪?

文 / 林煜騰律師 (圓矩法律事務所/美國哥倫比亞法學院碩士)

文/林煜騰(美國哥倫比亞法學院及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雙碩士學位)

 

在誹謗案件時,有時發言者會擔心對於自己所提出的言論,沒有把握因此會用「我懷疑…」、「我猜測…」甚至是「我做夢夢到…」的方式,想要規避誹謗的責設,我們可以暫將此種答辯方式,稱之為「假設抗辯」。

然而,到底依據中華民國律例,「在公堂之上假設一下」會不會構成犯罪呢?

法院目前是傾向於肯定的立場。

 

(一)推測、聯想構不構成誹謗?

在一則案例中,被告公開在網路上張貼,「那個神經病想要隆乳,他想靠拍裸照海撈一筆;那個神經病明確告訴過我,他想趁隆乳後拍大量裸照,海撈一筆,然後再去整形,把整個臉都改掉,他還要削骨,還要改下巴,讓人認不出他;這種人真惡劣,她為了要去隆乳,還在過年期間跑到新加坡人肉市場撈錢,為何要躲到新加坡,就是怕丟臉,這種人永遠只會躲在暗地做些見不得人的事;這樣忘恩負義的傢伙」、「她去新加坡人肉市場;原來一切她都是設計過的騙局」、「她為了沒有錢,她跑去新加坡酒店賣春」等言論,貶低告訴人人品道德,給予告訴人極為負面的評價。

然而,被告卻在開庭上表示,他沒有在新加坡親眼看到告訴人賣春,也沒有聽到告訴人親口跟他說要去新加坡酒店賣春,他只是依照告訴人和伊對話情形為「常理推測」,認為告訴人應該有在新加坡從事賣春的行為,而且他也根本看不到告訴人到底有沒有接客,這一切都只是「揣測聯想」。法院就認為,此種透過單方的揣測及解讀而與事實不符的言論,自然就構成誹謗(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528號刑事判決)。

在另一則案例中,祭祀公業的一些派下員在網路上發表「祭祀公業OOO因大正11年的整頓稅制,初始派下大都擁有公同共有與共有兩種產權…翻不盡的『祭祀公業為歹徒搾取宗親血脂的工具』事件,真讓人心寒、不忍和憤慨」的內容,藉由「歹徒」、「搾取宗親血脂」等文字,影射其他派下員利用擔任祭祀公業管理人的機會,非法取得祭祀公業共有的土地。

法院認為,祭祀公業管理人的子嗣取得祭祀公業派下員所共有土地的可能原因很多,不必然是利用擔任管理人的機會而非法取得,被告張貼上開文章,只是基於個人主觀上的臆測,就指責這些人利用擔任祭祀公業管理人的機會,非法取得祭祀公業與派下員所共有的土地,自然難以脫免觸犯誹謗罪的責任(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760號判決)。

(二)只是「懷疑」呢?

如果推測、聯想不行,那「懷疑」呢?

在一則案例中,被告和告訴人住在同一個社區,因為社區有違規的狀況,遭人向主管機關檢舉。被告在管委會於Facebook上的社團內針對告訴人登載:「…我懷疑就是你這個爪爬子去檢舉的啦?」、「自己還當爪爬子去檢舉大家,像這種爪爬子的行為還有臉說成別人造成的後果,真是臉皮厚到不行了」、「…真是一群不要臉的死爪爬子」等言論。

被告在法庭上也自己承認,他只是「懷疑」而不知道爪爬子是誰,也不知道告訴人有無檢舉別人等等。法院認為,被告只是「懷疑」就在網路上公然貼文,指摘告訴人為檢舉社區住戶違規的爪爬子,自難免誹謗罪責(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358號刑事判決)。

 

事實陳述型的誹謗,到此已算是告一個段落。下週開始會跟各位讀者分享「意見表達」型的誹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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