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文章

06.01.2017 以放大鏡檢視候選人一生不免於殘酷無情,但…

文 / 林煜騰律師 (圓矩法律事務所/美國哥倫比亞法學院碩士)

文/林煜騰(美國哥倫比亞法學院及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雙碩士學位)

 

言論自由的一個很重要的功能是對於時事針砭,促進討論,以帶動社會的進步。尤其對於公共事務、以及公眾人物的的監督與討論,更是重要。因此,公眾人物,理應對於他人的批評和評價有更多的忍受度,以避免掌握權力的人透過處罰他人的發言,來維持自己的形象,達到形同「文字獄」的效果。

過去幾週已和各位提到「真正惡意原則」或是「合理評論原則」的操作,會因為發言者評論的對象為公眾人物或是小老百姓,而有不同的標準。本篇則進一步的討論在面對公眾人物案件時,法院會怎麼認定是否構成誹謗。

(一)公眾人物 vs. 小老百姓

公眾人物和小老百姓在面對他人的評論時,有一個很重大的區別:

公眾人物在面對虛假的指責或是惡意的評論時,擁有較多的社會資源,利用新聞媒體反駁以正視聽的可能性較高;然而,私人就沒有這樣的資源。

因此,法院認為在操作「真正惡意原則」或是「合理評論原則」時,應該要因為評論的對象為公眾人物或是小老百姓,而有不同的標準。

(二)公眾人物對他人言論應有較高的忍受度

公眾人物對於他人的言論應該有較高的忍受度,因此法院在判斷發言者的發言是否為「合理評論」時,會有較寬鬆的認定。

例如,競選期間候選人的過往私德或過往言行舉止,並不是單純個人私生活領域問題,而是關乎公益。因為,選民必須要對於候選人進行檢驗,才能透過選舉機制選出正確、品德操守良好的公職人員。即使以放大鏡檢視候選人一生全部言行有時不免感受過於殘酷無情,但參與公眾事務之候選人本應有此認識,權位高地與應接受的檢驗,是成正比相關的,所爭取的職位越高,所應接受之檢驗越嚴苛,候選人所應忍容的程度也應該相對提高。所謂「怕熱就不要進廚房」,就是這個道理。

故法院認為,雖然競選期間有時來自競選對手毫不留情的批評,受批評者主觀上或有不愉悅的感受,但受批評者同樣可以用競選文宣的方式澄清事實,或利用媒體採訪之機會為自己辯駁,讓「真理越辯越明」。至於批評是否恰如其份,原則上就是要讓選民以選票公評。除非發言具有真正惡意,否則競選期間關於候選人私德品行的言論批判,即使尖酸刻薄,都不應該動用刑法相繩(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63號刑事判決)。

另外,在邱毅訴九把刀的案件中,法院也適用公眾人物標準來審理案件。其直接挑明邱毅曾當選三任立法委員,為國內知名政治人物,而公眾人物的言行事關公益,在社會生活上負有應以最大的容忍接受監督的義務。因此,九把刀雖然批評邱毅將鄭捷臺北捷運殺人事件與太陽花學運相連結一事,是「垃圾」、「冷血」,但他發言的目的,是要透過其文章阻止為某邱毅在「社會遭受創傷而軟弱之際」,透過其公眾影響力達到「特定政治意圖」,避免社會公共利益再受傷害。

雖然九把刀使用的言詞雖有稍嫌聳動、誇張,但尚未達到情緒性謾罵。而其使用聳動、誇張言語,確實可增加一般更大比例使用相同語言的民眾對於公共事務的關注,因此在可受公評之事的事評論範圍(臺灣高等法院 103年度上易字第2358號刑事判決)。

(三)如何查證?

若在涉及「真實與否」的事件中,要如何查證,才算符合「合理查證義務」?

在一則案例中,網友因為不滿市議員違規停車,在網路上發表民進黨台中市議員「海線的養點鐘」的言論;但該議員表示當時並非是他違規停車,因此該網友被控告誹謗。

法院調查後,發現被告當時與違規停車者發生糾紛後,有拍下違規停車的公務車車牌,加上有聽到現場的人提到市議員的車,而當時有民進黨的其他議員在場。因此被告就上臺中市議會之網頁,把民進黨的議員都調出來,查看與哪一個議員最像,最後才認為是市議員「海線的養點鐘」違規停車。

雖然,事實證明當時違規停車的不是「海線的養點鐘」,被告的發言將對「養點鐘」在社會上名譽、評價產生一定程度的損害。但發言者所述的內容與公共利益有關,且是以他親身經歷過程所得的資訊,依其社會生活經驗判斷停車者為民進黨籍之臺中市議員,再查詢臺中市議會官網觀看照片後,才誤認停車者,並非全然未經查證。雖然他在未深思熟慮的情況下發表上開文章,但已有相當理由確認自己的發言是真實的,因此不該認定其構成誹謗(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5年度上易字第44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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