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文章

06.23.2016 華航罷工怎麼回事?-10個QA解析「罷工」制度

文 / 蔡晴羽律師(圓矩法律事務所/哈佛法學院碩士)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於105年6月21日由屬華航空服員之會員進行罷工投票,以高達96%投票率,並以高達99.5%(2535人)投下同意票通過罷工決議。今日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發出正式罷工通知,將於6月24日凌晨0時0分起正式發動罷工,所有工會會員由臺北或高雄出發之航班,均不得提供勞務(罷工宣言請點我)。

到底「罷工」怎麼回事?10個QA讓你知。

Q1:什麼是「罷工」?

依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定義,所謂「罷工」是指勞工所為「暫時拒絕提供勞務」之行為。簡單來說,就是勞工「暫時」拒絕履行勞動契約提供勞務。

一般來說勞工為了向雇主施壓爭取勞動條件,除了向雇主進行團體協商外,也可能採取「爭議行為」來阻礙雇主的事業正常運作,給雇主壓力,並促成雇主同意讓步而達成協商共識。「罷工」就是力道最強的一種爭議行為手段。

Q2:憲法有保障「罷工權」嗎?

「罷工權」不只法律保障而已,它還是憲法保障的人民基本權!

我國司法院釋字第373號解釋,大法官認為基於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有結社自由(第14條),而且國家有義務制定保護勞工的法律(第153條)。而為了改善勞動條件,增加勞工社會經濟地位,組織工會是現代法治國家普遍承認的勞工基本權利。國家制定有關工會的法律,應該要兼顧「社會秩序」還有「公共利益」,使勞工有集體交涉以及爭議(包含「罷工」)的權利。(→了解更多,請看【極憲法庭】為什麼有些職業連工會都不能組?(釋字第373號解釋)

簡單來說,大法官認為我國憲法應該有保障勞工行使團結權以組織工會,以工會地位進行團體協商交涉及進行爭議行為,包括「罷工」之權利,這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和雇主的財產權或是營業自由一樣,都是受憲法保障!

Q3:不管工會要爭取什麼都可以罷工嗎?

依照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規定,原則上「調整事項」才可以罷工。所謂調整事項,指的是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才可以罷工。

以本次華航空服員罷工爭議來說,空服員希望爭取的是拒絕簽署不合理的責任制契約,希望有關「工作時間」的勞動條件不要做不合理的變更,就屬於「調整事項」,依法就可以罷工,至於罷工前的程序我們在Q4說明。

至於「權利事項」原則上不得罷工。所謂權利事項指的是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也就是說如果可以單純依照現有法規契約去討論的,常見的個別勞資糾紛,例如欠薪、違法解僱等等,原則上是不得罷工的。例外情況是說,如果是因為資方打壓工會,如違法解僱或調動工會幹部或會員等情況,經勞動部認定構成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後,例外可以罷工。

Q4:工會想罷工就可以罷工嗎?罷工前要遵守什麼規範?

其實,我國對於勞工行使團結權組織工會,仍然是屬於「管制」大於「保護」的程度!對於勞工組織工會進行罷工設有諸多程序限制和門檻!

首先,你必須是屬於「非」禁止或限制罷工之行業別!

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規定,教師或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都不可以罷工!又如果屬於自來水事業、電力及燃氣供應業、醫院、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還必須要經過「勞資協商」同意約定必要服務條款才可以罷工,在雇主一定不會同意的情況,這些行業幾乎等同不能罷工!

第二,針對調整事項罷工,原則上必須先經過「調解不成立」!

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規定,如果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也就是說,即使你要爭取勞動條件,還必須先依法經過調解,確定調解不成立以後才可能為後續爭議行為(包括採取罷工)手段。

第三,工會發動必須通過「全體過半數」之會員直接投票門檻!

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1項規定,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也就是說必須經過工會會員全體以「直接」的「無記名」投票,且必須經過「全體」過半數同意,才可以宣告罷工。

綜上說明,其實台灣對於工會還是存有相當多的管制!工會罷工前也必須遵守很多規範!當然不是想罷工就罷工。也就是說,能夠成功地通過罷工前程序者,通常也代表雇主方的作為真的令人忍無可忍,使勞工方能積極地團結起來!

Q5:職業工會是什麼?職業工會可以發動罷工嗎?

這次華航空服員的罷工,是由「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發起,而非「中華航空『企業工會』」,這樣可以嗎?想必大家會有疑問。

其實依照2011年修正生效工會法規定,我國工會現在可以分成三種,即企業工會、職業工會、產業工會。三者差別在於可「組織勞工加入會員」的範圍。

所謂企業工會,指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舉例而言,「中華航空企業工會」就是由華航公司內的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而職業工會,指的是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就是一個例子。至於產業工會則可以和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例如協助本次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的桃園產業總工會就是一個例子。

這些工會都是依法設立,並沒有誰比較合法的問題!而我們的勞資爭議處理法針對「罷工」程序的發動,也「沒有區分」上述三種不同的工會有不同的程序,更沒有限制「職業工會」為會員發動罷工之權利。

因此,職業工會當然也可以依法發動罷工。

別忘了,去年,桃園市機師職業工會也通過罷工決議,只是華航於正式罷工前先與機師工會達成合意,也就沒有真的罷工!
(參考新聞網址:http://www.nownews.com/n/2015/04/27/1678784

→延伸閱讀:邱羽凡(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助理教授) 、劉冠廷(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顧問律師)發表「職業工會,當然可以發動罷工」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0620/889778/

感謝讀者陳成曄的提醒補充說明如下:
雖然勞資爭議處理法針對職業工會與企業工會發動罷工之前程序沒有區別,但是工會仍必須「具有協商資格」才能為會員所涉調整事項勞資爭議向資方協商並簽屬團體協約。而依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3項規定,企業工會對於企業內勞工當然具有協商資格;反之,職業工會則必須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具同類職業技能勞工人數二分之一或是所屬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合計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情況,也就是我國法制仍管制要求工會具有一定代表性。又針對限制性罷工行業必須勞資協商約定必要服務條款才能發動罷工,如果資方是違反誠信拒絕協商,仍有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或是職權交付仲裁等情況可以適用。

Q6:除了事前程序規範,罷工還有那些限制?

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對於「罷工」不只有事前程序規範,就算罷工實施過程中,尚且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1項規定,必須遵守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依第56條規定,爭議當事人雙方應維持工作場所安全及衛生設備之正常運轉。

因此,也有法律最低限度的規範罷工之行為,並保護工作場所的安全。這些制度設計,也可證立合法的罷工權行使,應受國家權力與制度的保障。

Q7:合法的罷工可以受到那些保障?

如果通過罷工程序合法,則工會為傳達罷工之訴求,可以於雇主之營業處所之緊臨區域設置「罷工糾察線」,工會得以言語、標示、靜坐或其他協同行為勸諭支持罷工。

而針對參與支持罷工的勞工,依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規定,雇主也「不得」為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否則,即屬違法之不當勞動行為,解僱、降調、減薪,依同法第35條第2項無效。可以循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加以救濟。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2項規定,雇主不得以工會及其會員依本法所為之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向其請求賠償。同條第3項則規定,如爭議行為該當刑法及其他特別刑法之構成要件,而具有正當性者,不罰,但不包括以強暴脅迫致他人生命、身體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之情況。因此,在一定限度內,勞工行使團結權進行罷工,民、刑事上是可以免責的。

Q8:罷工不就不用工作好棒棒,憑什麼要保護?

對於參與罷工的勞工來說,即使罷工是合法發動,也未必就是安全無虞沒有風險的,畢竟資方的資力往往比勞工來的雄厚,如果資方一意孤行違法採取解僱等處置,勞工往往必須先承受資方違法處置的後果,包括必須先花費律師費、訴訟費等費用去爭取自己權利,所面臨的壓力並非一般人可以想像。

舉例而言,如果一個勞工參與罷工,被雇主執意以其經濟優勢地位違法解僱,雇主就可以繼續違法拒絕支付勞工薪水,勞工可能就「被迫」失去賴以維生的工作收入來源,而必須自行面對後續的司法爭訟程序。

以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來說,最長必須拖過四個月審理時間,即使成立,雇主所面對的罰款可能也只有30萬元以下的罰鍰;以法院的確認僱傭關係訴訟,三級三審制度審理下更是動輒數年,即使最終勞工勝訴,這段時間仍必須忍受司法爭訟、爭訟期間恐暫無工作收入甚至導致家破人亡痛苦,往往是無從彌補,我們應該很容易想像這些可怕的後果。

因此,如果不是勞工真的痛下決心爭取自身權益,是不可能能夠團結起來共同爭取勞動權利的!所以,罷工絕對不是只要不用工作而已,而是為了團結爭取更好的勞動條件(以台灣現狀來說,罷工甚至可能爭取的只是「合理、不血汗」或只要求「合乎勞動基準法」規定的勞動條件),而願意共同冒上述可能的風險去進行罷工!

Q9:空姐勞動條件不是很棒,為什麼還要罷工?

我國很多企業主、慣老闆,都覺得自己只要符合勞動基準法(勞基法)就是勞動條件很好,但是並不是這樣的!因為勞基法第1條就指出,勞基法只是「最低」標準!所以絕對不是只要符合「最低」標準就是很棒。

以華航空服員,這次爭取的權益來說,最主要爭議是拒絕依華航公司要求簽署責任制契約,因為依照勞基法規定,勞工每月工時為174個小時,但華航公司要求簽署責任制契約卻提高工時上限至每月220小時,更可見勞動條件惡劣!何況,過勞的空服員,對於飛安的影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不言可喻。

此外,本次華航空服員罷工,如果能夠以團結力量爭取更好的勞動條件,也能夠給台灣企業主一個警示,也期許能達成集體向上提升的效用。

*參考新聞網址:http://news.ebc.net.tw/news.php?nid=26531

Q10:罷工會成功嗎?我們可以做什麼?

即使已經合法發動罷工,未來還有很多挑戰,包括資方會不會一意孤行故意採取違法的解僱或不利待遇對待參與罷工的勞工,或者是採取差別待遇的分化手段或是找來諸多「替代人力」,來讓罷工失效或瓦解。

更重要的是,社會輿論是否支持罷工,更是決定罷工是否成功的重要關鍵!真正可以決定讓罷工停止的不是勞工,也不是工會,而是「資方的態度」!

如果要徹底避免罷工造成乘客和社會公眾的不便,應該是資方要立即秉持誠信態度,積極的解決勞資爭議!而不是任由資方隔岸觀火,讓處於弱勢的勞工和乘客無盡的消磨等待!

我們可以一起做的是,用行動和言語共同支持華航空服員發動的罷工行動!促使資方能夠認清自己的責任,趕快拿出誠信的態度來解決爭議吧!

※延伸關心與閱讀: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臉書(https://www.facebook.com/TFAUTFAU/?fref=nf
焦點事件針對華航空服員罷工相關報導(http://www.eventsinfocus.org/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 罷工行動宣告記者會 新聞稿
時間:105年6月23日晚上八點鐘
地點:華航台北分公司(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131號)
一、本會已於105年6月23日晚間六點發出簡訊通知本會會員於6月24日零時零分起開始罷工,不得提供勞務,一切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辦理。
二、 請華航公司立刻暫停桃園報到,恢復六月一日以前之勞動條件及工作狀態。
三、 本會依據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一次臨時會議決議,在中止桃園報到之前,本會凍結一切協商管道,本會不接受資方拿著刀架在工會脖子上的談判,要求恢復對等地位再進行協商。
四、 待參與罷工之人數超過一千人後,本會將依法拉起罷工封鎖線,並隨著參與者的數量增加,增強罷工封鎖線之執行程度。
五、 華航公司將於6月24日召開董事會,並辦理新任董事長之交接,本會希望透過罷工行動,讓新任董事長知道工會爭取勞工權益的決心,不因管理基層替換而有所變動,本會將秉持著捍衛基層工人權益的決心,持續抗爭。
六、 若本會之高雄會員因參與罷工,遭到華航公司降調、減薪、解雇及其他不利之待遇,本會將罷工至該會員恢復原職務及原薪水為止。
七、 這是一場爭取休息時間的戰爭,國內其他勞工團體正為了國定假日七天縮減而奮戰,本會作為休息時間遭到壓縮的受害者,將義不容辭擔起爭取休時、休假的前鋒,期待能替過勞的台灣勞工終結噩夢。
新聞聯絡人: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 秘書長 林佳瑋 0963209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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