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文章
05.09.2019 「你敢罷工,我停年終!?」-長榮空服員罷工勞資對抗6個QA解析
文 / 蔡晴羽律師(圓矩法律事務所/哈佛法學院碩士)
今年2月,華航機師罷工才剛落幕,近日長榮航空服員又因為與公司間之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開始醞釀罷工。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下簡稱「空服員工會」)針對其旗下長榮分會之勞資爭議,已預告將於5月13日開始展開「罷工」投票,並強調將設下雙門檻(即:同意票達全體會員總數50%,且需80%長榮空服員會員同意),以避免由華航空服員決定長榮是否罷工。
長榮公司則展開大規模輿論戰反擊。除了質疑罷工投票不合法,又大動作發表聲明公告罷工將導致公司獲利下滑甚至虧損,因此將暫停年終和調薪,且要在三年內停止員工優惠票福利,火藥意味濃厚。到底空服員工會的罷工投票合不合法?長榮公司發表的反制言論有沒有問題?6個QA簡單分析給你聽:
Q1:這次罷工是誰發起的?職業工會發起罷工合法嗎?
這次空服員工會跟2016年華航空服員罷工都是由「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即「空服員工會」)」發起。雖與年初發起華航機師罷工之「桃園市機師職業工會」不同,但二者都是「職業工會」。
職業工會是由一定地域範圍內,結合相同「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成的工會。因此,空服員工會可以招募的會員就是具有「空服員」身分的勞工,所以,「華航空服員」及「長榮空服員」都可以加入空服員工會。
雖然我國工會法有區分企業工會、職業工會、產業工會3種組織,並各有不同的規範,但法院已經認定,職業工會與其他企業、產業工會相同,只要不是屬於法律限制的職業與行業別,都可以合法發起罷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24號判決),因此,由空服員職業工會發起罷工,應屬合法。
Q2:工會發起罷工為什麼要先「投票」?
雖然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沒有規定實施罷工必須「事先預告」,但為了避免罷工過於浮濫,我國也設定了嚴格的程序。除了要先經過勞資「調解不成立」外,要再透過工會發起由會員參與的「直接、無記名」罷工投票。於經「全體會員過半數」同意後,才能實施罷工(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1項規定)。
因此,發起罷工經過投票,不僅是法定門檻要求,更能展現「工會民主」,而凸顯出罷工是「最後手段」。畢竟如果不是勞動條件差到多數會員無法接受,一般而言是無法輕易通過罷工投票。
經歷上述過程,也已經達到形同「預告」的效果,使消費者有所警覺,並得預先做防備。本次空服員職業工會,在舉行記者會,宣布將展開罷工投票時,甚至也安排了保險從業人員代表出席,提供消費者投保旅遊不便險等相關建議,以求能夠在爭取自身權利的同時,也能避免消費者受到衝擊。
Q3:空服員工會罷工投票通過門檻合法嗎?會不會由華航決定長榮罷工?
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除了規定罷工應經會員全體、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外,並無其他通過門檻的限制。學理上也多數同意罷工投票為工會內部「自治事項」,並沒有直接立法要求的必要。
然而,我國法院曾有判決指出,如果為職業工會發起罷工,有投票權之會員應限於該工會中任職該勞資爭議企業之工會會員,且過半數同意才能夠發起罷工。
換句話說,如果今天是長榮空服員要罷工,法院的見解會認為僅有空服員職業工會中的長榮空服員會員才有投票權。且必須經由它們過半數同意才能合法罷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24號判決)。
而本次空服員職業工會,為了確認罷工是代表集體勞工聲音的「最後手段」,更「自行」設置了比上述法規和法院見解更嚴格的「雙階段」門檻。
第一階段,為「長榮八成」的門檻。即長榮分會會員人數為3,000名,分會必須投出超過八成,也就是2,400張同意票才通過;第二階段,則是由空服員職業工會全體會員「過半」同意。目前空服員工會會員總數約5,600人,所以至少需要拿到2,800張同意票,才能通過。透過確保兩階段門檻都要通過,已可以確保長榮至少八成以上民意支持罷工,也不會有所謂華航員工投票決定長榮罷工的疑慮。
Q4:長榮發出公告表示,預告將「停發年終」、「停止調薪」、「取消優惠機票」合法嗎?
長榮公司在工會宣告展開罷工投票後,發出聲明表示:
(1)若罷工導致獲利下滑虧損,將暫停年終與年度調薪;
(2)公司自罷工首日起三年暫停員工優惠機票使用,但罷工期間配合出勤者不受此限。
這樣威脅意味濃厚的聲明合法嗎?是否受到言論自由所保障?
考量我國對於工會法等規範,也參考美國「全國勞工關係法」(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Act, NLRA)的規範架構,我們可以看看美國法的案例。
大家都知道,美國是極度崇尚言論自由的國家,因此NLRA有明文規定保護雇主一定程度發表反對工會的言論。然而,條文也規範,雇主的言論如果涉及「報復、強迫或承諾利益之威脅」,是不受保護的(29 U.S. Code § 158. 8(c))。
在面對罷工爭議時,雇主常見的反制手段是,跟員工和社會大眾告知,參與工會行動後可會能產生的後果。此種「未來的預測」,很有可能就會構成「威脅言論」。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即曾作出見解表示,雇主對於「未來的預測」,必須符合三個要件,才不會被認為威脅的言論:
(1)基於客觀的事實;
(2)雇主必須能夠證明預測的後果是顯著且可能發生;
(3)雇主預言的後果,必須超出雇主的控制範圍。
如果不符合這三要件,就是不被許可的威脅言論(See NLRB v. Gissel Packing Co., 395 U.S. 575 (1969)),而可以作為認定構成「不當勞動行為」(白話:打壓工會行動)之依據。
我們回到長榮的案子來看,目前罷工投票還沒有開始,罷工具體會持續多久也不確定。此時長榮公司真的已經有「客觀事實」能夠「證明」虧損嗎?虧損的結果又是「顯著」而且「可能發生」的嗎?
若長榮沒有任何客觀事實可以確認到底罷工會造成多少虧損?如何可以斷言這樣的虧損,會需要依靠停止員工「三年」優惠機票來彌補?
除此之外,長榮公司表示,其罷工期間參與服勤的員工將不適用聲明的處置辦法。可見這個後果其實完全是長榮公司可以自己控制決定是否發生。更足以證實,這個則「罷工後果的預測」,純粹只是拿來威脅員工的武器,根本不是長榮公司無法控制的後果。
從上述三標準而言,長榮公司的宣示,顯然是一種「威脅言論」不受言論自由保護。而此事實可能會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將於Q5時說明),在未來勞方主張資方打壓工會的依據。
小更新補充:有些人也許有個小疑問,台灣需要參考美國法嗎?其實,因為我國工會法對於不當勞動行為的認定,是由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詳Q5)來作專業判斷,而這個裁決制度主要是參考美國、日本等比較法建立,這兩個國家也已經累積相當多豐富的案例,而我國是在100年才有這樣的制度,正需要借鏡外國的時候,因此,裁決委員在審酌相關案例的時候,經常都是參考美國、日本的見解和標準,並直接援用到我國來適用,而法院也經常尊重裁決委員會判斷而維持這些見解。所以,美國法對於我們來說,也是有極高的參考價值喔!
Q5: 如果長榮公司之後對參與罷工之空服員實施三年禁止優待票,合法嗎?
首先,我國工會法規定,雇主不可以對於參與合法罷工之勞工,給予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也不可以支配介入不當影響工會活動,否則即屬於違法「不當勞動行為」(白話來說:就是違法的打壓工會行為)。(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第5款規定參照)。
而長榮公司宣稱將在罷工結束後,對於參與罷工之空服員實施三年禁止優待票,明顯已經構成「不利待遇」,而有違法之嫌。
其次,我國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即專責決定公司有沒有違法打壓工會行為的政府單位)認為,工會發起罷工期間,雇主對於不參與罷工之勞工給付工作津貼或加班費,必須是因應「實際罷工」期間「突發勞務或過重勞務」之合理對價。舉例而言,針對實際出勤的天數額外給予合理的津貼或加班費才合法。
反之,如果雇主並「非」針對「突發勞務或過重勞務」而「超過」罷工期間之「合理對價」,不僅構成對參與罷工工會會員之「不利益待遇」,同時也會被認定為「違法支配介入工會」之違法不當勞動行為(勞動部105 年勞裁字第 41 號要旨參照)。
換句話來說,我們可以質疑的是,長榮公司說取消參與罷工的員工的優待票,並繼續給予罷工期間出勤的員工三年的優待票,這樣的差別對待,真的是「合理」的對價嗎?這中間的對價到底是什麼?不論罷工期間實際配合出勤的具體情形,一律用「三年優待票」來作「對價」嗎?這樣到底是合理對價,還是只是用「不合理的重賞」與「不合理的報復」來分化工會?這顯然不言可喻。
Q6:空服員工會罷工,跟我有關嗎?
罷工,真的是勞工「忍無可忍,不能再忍」,才採取的最後武器。
罷工期間空服員也必須承受沒有薪水、可能會被公司違法秋後算帳的威脅和心理煎熬。
而堅持這麼做的唯一原因,就是出於對自己公司的熱愛。
希望透過體制內的手段,爭取自己的權利而非放任公司的不良制度繼續運作。本次長榮空服員的訴求,同樣也包括改善過勞航班增加外站休息,而勞動條件提升,對於空服員而言,也能有健康的身心提升服務品質,回饋給所有的旅客。
在同屬「過勞之島」的我們,常常都說,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而我們現階段能做最美的事情,就是持續的「關心與同理」。
透過「關心」了解,並「同理」各行各樣的處境和艱難,一起用輿論支持願意為自己挺身而戰的勞工、工會,也就盡快能促使長榮公司出面協商,解決爭議,化罷工之準備於無形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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